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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乳制品及含乳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5.检验机构抽取样品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乳制品及含乳制品“三聚氰胺”检测抽样规范》,到指定地点抽取样品,并将所抽样品情况详细记录在抽样单上。

  6.各有关检验机构要与市质监局认证处、食品处加强沟通,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7.市质监局认证处要加强对“批批检”承检机构的督查指导,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8.检验费用由市质监局申请市财政拨付,被检企业应无偿提供样品。

  附件1:
天津市乳制品及含乳制品“三聚氰胺”
检测抽样规范

  一、目的:为保证乳制品及含乳制品“三聚氰胺”检测的公正、准确,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乳制品及含乳制品的检验抽样。
  三、规定:
  1、样品的抽取必须由检验机构具备抽样资质,并参加“三聚氰胺”检测抽样专项培训考核合格的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员必须无传染病,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检验机构应实行抽检分离制度,与被抽样企业有利益或亲属关系的抽样人员应回避抽样工作。
  2、抽取样品时必须携带规范的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同样品由抽样员带回检测单位、一份 交抽检任务下达单位。抽样单应详细记载生产企业名称、法人,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基数、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企业相关信息,不可缺项,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需签字,抽样单位和被抽查企业分别盖章。抽样单位抽样单应填写规范,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确保填写真实准确,不允许有涂改等。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检方案,在被抽检企业成品库和原料库中随机抽取企业的成品和原料作为样品,样品应具备代表性。
  4、抽样人员需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等情况及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形进行拍照留存。
  5、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检企业填写批次确认单,并加盖被抽检企业公章。
  6、所抽样品应当场加封,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确保样品不可调换,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抽样人员和被抽检企业人员应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7、对于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或符合相关检验项目的要求。
  8、抽样量:抽样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合理需要。一份用于检测检验,一份作为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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