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67号)
各区县质监局、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0第129号),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等事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申请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获证单元内增加品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属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之一的,需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属第一条第(三)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需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附件。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需同时填写。变更申请书应一式三份。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副页;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三、属第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原申请受理部门受理,由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按照《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
四、属第一条第(七)项,而不涉及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原申请受理部门受理后,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中心只需组织许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