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抽查复评结束方可统分。统分前应先检查卷首分与题分栏是否一致,填写是否准确清楚,如发现漏评、漏登、错登、字迹难以辨认等现象,应通过原评卷组长予以更正并签名。
统分后必须认真复核统分情况,如有问题,统分人与复核人应一起更正并签名。
(八)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教师有违规或舞弊行为,应及时组织调查,一经查实,按《四川省普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学科评卷组应随时记录考生答题情况,评卷结束后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两周内把学科试卷分析报告送“省学考办”。
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管、收发
(一)试卷保管组负责试卷的保管、收发工作,试卷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试卷保管人员守则》。
(二)每次领送或回收试卷,必须清点数量。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双方需验收签名。
(三)评卷时,试卷应在每天工作结束时收回,清点无误后集中保管。评卷、登分工作结束后,集中整理捆扎试卷,放入专室、专柜,以备复查。
第三十二条 评卷工作完成后,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专人进行成绩录入。
第三十三条 录入完毕核查无误后,各市(州)应及时拷贝学业水平考试数据文件,刻录光盘(一式两份),贴好标签,标注文件名,做好学业水平考试数据备份和存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于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普通高中新课程信息管理平台”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报到“省学考办”。
第九章 成绩公布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成绩评定
(一)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公布按照《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川教〔2010〕230号)的要求执行。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学考办”统一发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省学考办”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考生成绩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上网查询。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登记,学校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学考办”成绩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普通高中新课程信息管理平台”将复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报到“省学考办”。
第三十六条 所有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由学校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纸质与电子档案),并最终与每一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列呈现,逐步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中毕业生参军、招工、招干、出国留学以及报考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需要学业水平成绩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供。
第十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监督制度。省教育厅、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巡考员,分赴各考区、考点监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三十九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考生有考试违规舞弊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章 考试经费
第四十条 考生报考学业水平考试须缴纳报考费。报考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考费由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0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本细则由“省学考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