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换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达到3年仍继续从事农机维修业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按原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审定合格的,按新发证程序上传《全国农机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并删除原有维修网点信息和单机版软件中的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维修网点,应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凡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下达《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宣传推广,加强培训
(一)宣传推广农机维修节能减排新技术。宣传农机维修节能减排技术,积极开展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各市要选择部分农机维修网点、星级农机合作社探索实践标准油量传递、柴油机性能调整优化、水基清洗等技术,为全面推广打好基础。
(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技能鉴定。落实农机修理工就业准入制度。通过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等方式,积极加强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现修理工持证上岗,达到初、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通过“金蓝领计划”试点、“政企联动”等形式,积极培养农机维修高技能人才,做到一、二级维修网点修理工达到高级工以上技能水平。
四、加大扶持,加强监管
(一)加大对农机维修网点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理解支持,加大对区域性农机维修服务中心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扶持农机合作社建立基层维修网点,改善维修服务条件,优化网点布局,着力解决高新机具维修难的问题。
(二)支持引导农机维修服务创新。积极开展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农机维修服务的试点示范,推进组织、机制和服务模式的创新;探索和完善农机定期保养、包修、冬修夏检的有效办法;积极加强以提升维修能力为重点的农机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机合作社共建工作,实现互利双赢;积极推进农机生产企业维修能力认定工作;引导和鼓励成立农机维修协会或农机维修合作社,加强行业自律。
(三)加强对农机维修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对农机维修准入资质、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设备、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和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按时报送年度维修情况表;强化维修配件市场监管,打击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农机配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