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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50%的比例,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在补贴资金结算上,根据农机部门的审核意见,加强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合规性审核。为减轻供货单位的资金周转压力,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各县要保证至少按季与申报企业进行一次补贴资金结算。有条件的县,可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采取预结算的方式,增加结算频次,加快结算进度。各市、县财政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乡级农机部门要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逐台进行核实;县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监督,核查其资格条件是否具备,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履行情况。根据申报企业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30%的比例,核查其补贴机具销售情况是否真实,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
  市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要共同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所辖县、区农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确定、档案管理、审核报账等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两年内擅自转卖或转让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将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市、县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四、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要以提高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县乡财政、农机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型号、补贴标准等补贴政策信息以乡镇为单位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县级农机部门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不误农时。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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