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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37号)


各区县质监局、各食品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天津质检院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第133号令)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简称食品)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能分工

  市质监局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市生产领域的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并纳入预算。

  各区县质监局根据辖区内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可开展区县级生产领域的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拨付并纳入预算。

  各区县质监局要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所承担的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及时。

  二、任务组织

  按照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总体要求,市质监局每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的市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

  为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市质监局将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形势的要求,不定期安排食品风险监测任务。

  食品专项监督抽查任务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天津市政府的专项工作要求安排。

  三、工作要求

  各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1年第133号令)的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

  (一)严格实施产品抽样和检测

  食品监督抽查统一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风险监测可在市场上或生产企业原料库、待检区、生产线终端及其他必要地点抽样。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不得由企业抽样。检验机构抽样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取必要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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