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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抽检样品(不包括化妆品)一律采取买样的方式取得,具体抽样数量及方法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执行。

  抽样机构需填写《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附件1)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采样单》(附件2),抽样单必须规范填写,抽样数量、样品封存状态应满足检测要求。备样由承检机构妥善留存。

  因企业停产、转产等原因导致无法抽取样品时,需填写《天津市食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未抽样企业生产状态确认单》(附件3)并加盖公章。对无故拒检的企业要有详细的过程记录,并及时上报市质监局。对发现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在生产(含超许可范围)的企业,立即上报市质监局食品处,不得抽取样品。

  承检机构的检测指标、检验程序、结果判定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数据客观准确。

  (二)严格检验报告送达和异议处理工作

  监督抽查检验报告送达程序按照市质监局《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送达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监[2011]221号)要求执行。

  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的,检验机构需在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检验问题样品情况报告》(附件4)、检验报告报送负责监管该食品企业的区县质监局。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市质监局将按原检测方案和项目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检验机构原则上与原检验机构不为同一机构。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三)严格检验结果报送制度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市质监局统一安排的进度开展工作,相关工作完成后按照报送期限及时认真填报检验报告、《抽样未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5)、《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附件6)、《风险监测问题样品名单》(附件7)、《食品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名单》(附件8)、《风险监测合格样品名单》(附件9)《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分区县统计表》(附件10)、《食品风险监测分区县统计表》(附件11)。各检验机构要严格采用附件中的汇总表格和文书格式按时报送。发现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致病菌等重大质量问题,应在确认结果后24小时内上报市质监局食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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