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检验机构每季度检验工作完成后向区县质监局报送辖区内抽检企业名单及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
(四)严格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
各相关区县质监局应当在收到市质监局《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附件12)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企业送达《食品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13),明确整改要求。
企业应在接到《食品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后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附件14)和《复查申请》(附件15),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相关区县局对企业提交的整改情况和复查申请进行审查后上报市质监局,并上报后处理工作总结。
市质监局在接到区县局上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后,将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查。复查样品由被复查者无偿提供,样品检验费用由被复查者承担。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复查申请的企业,由区县质监局组织强制复查。
对复查中因企业停产等原因未抽到样品的企业,市质监局将下达《关于对监督抽查复查未抽到样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通知》(见附件16)。
各区县质监局在收到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报告后,应立即对相关企业组织调查、核实。核实和处理结果在收到问题样品报告后30日内报市质监局食品处,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
各区县局对监督抽查不合格和风险监测发现问题样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五)加强食品安全检测综合分析
各检验机构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质监局食品处提交上季度的《食品安全检测季度分析报告》,分析材料内容要求具体、详细,包括抽检的总体情况、单类产品抽检情况、检测项目及判定依据、检测结果及样品不合格的原因和危害,风险监测项目优化调整的建议等。每年二月上旬向市质监局食品处提交《食品安全检测年度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