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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局关于宣传贯彻落实《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测绘局关于宣传贯彻落实《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测管字〔201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测绘局、规划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长白山管委会: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3月18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增长迅猛,每年全省固定资产投入建设资金7500亿元左右,其中测绘项目投资约占1.5%,涉及资金100多亿元。在政府决策、百姓生活、应急管理和经济建设等社会各个领域,都彰显出重要作用。但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增长,测绘项目招投标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和降低规模标准;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干预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运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或排斥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等,严重影响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地方政府规范测绘项目法制建设的具体举措,明确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管职能,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对建立公平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办法》对我省反腐倡廉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三化”、“三动”战略的实施,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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