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4分,完成3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2分,其它不得分。1期报告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缺一期比对监测季报上报文件的扣0.5分。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十、监督考核
  (一)指标定义
  监督考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包括监督考核完成率、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考核完成率4分、合格标志发放情况2分、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4分。
  1.监督考核完成率计分方法为:4分×完成率,完成率=开展监督考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全年完成率为季度完成率的均值,监督考核完成率低于60%的得分为0,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5家,检查开展情况,1家未开展或不规范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检查标志填写和粘贴情况,1家未粘贴或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1家材料不齐全或整改不规范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 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3.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4.整改验收意见5.《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十一、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
  (一)指标定义
  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是指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提供数据资料等,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持,为环保部门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提供核算依据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用于环境执法3分,用于排污收费4分,用于总量核算3分。
  1.用于环境执法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环境执法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抽查5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的企业,如使用一次加0.5分,最高3分;该使用未使用的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用于排污收费计分方法为:4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排污收费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抽查5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收费的企业,1家未正式使用或仅作为参考依据的,扣1分,扣完为止;
  3.用于总量核算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总量核算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数,抽查5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总量核算的企业,1家未正式使用或仅作为参考依据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证明文件。
  十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
  (一)指标定义
  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是指通过公共媒体(包括公共互联网)向社会发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情况,包括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5分,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5分。
  1.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季度公布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国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四个季度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总数量,在已公布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5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值、达或超标情况等),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1分,扣完为止;
  2.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在实际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5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文件、资料;3.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资料;4.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十三、国家和省级补助运行经费拨付及使用
  (一)指标定义
  国家和省财政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是指国家和省上用于补助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省财政下达省控监测工作任务的经费的到位和使用,包括补助运行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补助运行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1分,经费使用情况2分。
  1.对于各市(州)和有关县级监测站,1家监测站未及时收到国家和省级拨付补助运行经费,扣1分;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站,视为拨付不及时;
  2.1家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及使用情况表,省级监测任务补助运行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表;2.地方财政向监测站拨付补助经费凭证;3.监测站的接收台账;4.年度监督性监测经费决算报告。
  十四、地方资金配套
  (一)指标定义
  地方资金配套是指地方按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配套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对照考核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得2分。配套经费未落实的,扣2分;配套经费未足额落实的,按比例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付凭证;3.监测站接收台账。
  十五、标准化建设
  (一)指标定义
  标准化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四川省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保障辖区内监测站在人员、机构、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最低配置要求。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计分方法为:10分×完成率,完成率=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数量÷应当建设的监测站总数量。
  (三)计分依据
  1.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等;3.《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4.《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5.《四川省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6.《四川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7.应当建设的监测站总数量为考核年上年“环境统计”中监测站的统计数据。
  附2:
  ________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年   月   日
类别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重点 
 | 评分 
 | 扣分情况说明 
(发现的问题) 
 | 
序号 
 | 名称 
 |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3分) 
 | 1 
 | 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 
 | (1)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报告;(2)下发文件情况(名称、文号等) 
 | 下发文件应是各市(州)政府或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   
 |   
 | 
2 
 | 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 (1)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报告或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下发文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等) 
 | 检查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内容应全面、详细 
 |   
 |   
 |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2分) 
 | 3 
 | 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2分) 
 | (1)辖区内开展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培训或技术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组织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情况 
 | 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 
 |   
 |   
 |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 监控中心 
建设及验收(3分) 
 | 4 
 | 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 
 | (1)市(州)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 
 | ,检查市(州)监控中心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   
 |   
 | 
5 
 | 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 (1)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基础硬件设施、应用软件、应用系统环境等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要求 
 | 重点检查显示系统、应用软件平台、监控中心机房、日常办公设备、管理制度等 
 |   
 |   
 |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 
 | 现场端安装(9分) 
 | 6 
 | 现场端安装率(3分) 
 |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应安装情况;(2)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际安装情况(附表2) 
 | 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核实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   
 |   
 | 
7 
 | 现场端安装情况 
检查(6分) 
 | (1)核查排污口、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 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检查排放口是否规范、流量计或流速仪是否安装并符合规范,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通过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CEMS取样点位处是否有手工比对取样孔 
 |   
 |   
 | 
现场端验收(8分) 
 | 8 
 | 现场端验收率(2分) 
 |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际验收情况(附表2);(2)验收文件及资料 
 | 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核实其实际验收情况 
 |   
 |   
 | 
9 
 | 现场端验收情况 
检查(6分) 
 | (1)验收文件及资料;(2)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 
 | 抽查不低于6家企业,检查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报告、试运行调试报告和记录等材料 
 |   
 |   
 |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 
 | 现场端运行维护(10) 
 | 10 
 | 运行管理制度(2分) 
 |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 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有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   
 |   
 | 
11 
 | 现场运行(6分) 
 |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2) 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记录 
 | 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检查该企业设备运转率是否达到80%,是否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对异常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   
 |   
 | 
12 
 | 自检报告(2分) 
 | (1)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 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检查自检报告是否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   
 |   
 | 
数据传输(5分) 
 | 13 
 | 监控系统联网率(1分) 
 | (1)自动监控设施联网运行情况的通报或相关记录材料(环保部网站)(附表1) 
 | 抽查不低于10家已联网企业,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 
 |   
 |   
 | 
14 
 | 实时数据传输(2) 
 | (1)市(州)监控中心对企业达标排放实时监控的情况 
 | 检查是否可以实时监控企业排放情况 
 |   
 |   
 | 
15 
 | 历史数据传输(2分) 
 | (1)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历史记录等资料  
 | 抽查不低于10家已联网企业,核实数据传输率是否达到75%以上 
 |   
 |   
 | 
现场核查(5分) 
 | 16 
 | 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3分)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 抽查5家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表,检查是否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检查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   
 |   
 | 
17 
 |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 
 | (1)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 
 | 检查市(州)环保局是否及时编制和上报报告;报告中是否列出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名单 
 |   
 |   
 | 
比对监测(10分) 
 | 18 
 | 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6分) 
 | (1)监测指标完成率;(2)每季度国控企业未比对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3)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 
(附表6、附表6-1、附表6-2) 
 | 核实不低于2家未比对监测企业的实际情况;抽查不低于6家开展监测的企业比对监测报告,检查是否对废水监测设备的浓度及流量开展比对,是否对废气监测设备的浓度、含氧量、流量和烟温开展比对  
 |   
 |   
 | 
19 
 | 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4分) 
 | (1)4期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 检查比对监测季报是否及时、完整上报相关部门;报告中是否列出比对监测不合格企业名单 
 |   
 |   
 | 
  
 | 
监督考核(10分) 
 | 20 
 | 监督考核完成率(4分) 
 |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情况(附表3、附表7) 
 | 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5家企业的监督考核表,检查考核内容是否全面,与考核结论是否一致,考核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   
 |   
 | 
21 
 | 合格标志发放情况(2分) 
 | (1)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 
(附表10) 
 | 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检查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是否粘贴,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   
 |   
 | 
22 
 | 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4分) 
 | (1)整改情况报告;(2)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3)整改验收意见 
 | 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企业,检查企业在整改期间是否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报送数据 
 |   
 |   
 |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 
 | 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10分) 
 | 23 
 | 用于环境执法 
(3分) 
 | (1)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证明材料(附表8) 
 | 抽查5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的企业的证明材料,核实是否正式使用。 
 |   
 |   
 | 
24 
 | 用于排污收费 
(4分) 
 | 抽查5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收费的企业的证明材料,核实是否正式使用。 
 |   
 |   
 | 
25 
 | 用于总量核算 
(3分) 
 | 抽查5家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总量核算的企业的证明材料,核实是否正式使用且得到国家或省级总量部门认可。 
 |   
 |   
 | 
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10分) 
 | 26 
 | 监督性监测 
结果发布(5分) 
 | (1)国控、省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情况;(2)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平台、文件、资料;(3)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附表9) 
 | 检查实际监督性监测结果是否定时向公众公布 
 |   
 |   
 | 
27 
 |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5分) 
 | (1)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资料;(2)企业自行监测记录(附表9) 
 | 抽查不低于2家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企业,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 
 |   
 | 
五、能力经费保障(15分) 
 | 国家和省级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3分) 
 | 28 
 | 补助经费拨付情况(1分) 
 | (1)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材料,如转账凭证、经费预算批复、决算报告、收支明细表及收支凭证等(附表4) 
 | 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金额是否足额 
 |   
 |   
 | 
29 
 | 补助经费使用情况(2分) 
 | 检查补助经费执行率是否达到100% 
 |   
 |   
 | 
地方资金配套(2分) 
 | 30 
 |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落实情况 
(2分) 
 | 检查国家补助资金的地方配套资金金额是否达到当年经费配套要求 
 |   
 |   
 | 
标准化建设(10分) 
 | 31 
 |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10分) 
 | (1)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计划; 
(2)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3)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附表5) 
 | 通过标准化验收监测站数占应当建设的监测站总数的比例应达到规定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