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所在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省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全省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受理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和立项批复,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协调做好企业研究院的绩效评估;
(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主要与省科技厅共同审核企业研究院建设方案,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企业研究院建设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牵头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估,共同做好企业研究院建设的评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间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主要依托单位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申请建设企业研究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所需条件:
1.在我省的大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40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已拥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和省部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4.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5.近3年内无环境、知识产权和税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