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研究院自身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财务核算相对独立;
2.已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各类创新资源,组织架构合理,规章制度健全;
3.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企业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60%;
4.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所,科研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
为培育发展创新型农业企业,对农业科技企业申报企业研究院的,申请条件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建设企业研究院应提供《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申请书》、《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初审并会同级发改委(局)、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企业研究院的名称应当采用“浙江省+依托单位(或主要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可视企业情况定)+研究院”的形式。
第九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依托单位及申报建设的企业研究院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研究院建设内容、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二)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企业研究院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三)企业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四)企业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否保证企业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按照“择优支持,合理布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企业研究院进行批复建设,并由省科技厅下达《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依托单位是企业研究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