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督促企业研究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促进企业研究院健康发展;
(二)负责为企业研究院建设和运行提供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
(三)负责监督企业研究院各类资金的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省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给予相应配套。
省财政性经费补助应当主要用于企业研究院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以及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依托单位及企业研究院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实行院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企业研究院院长一般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科研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管担任。
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研究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项目进行咨询和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领域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由依托单位聘任;本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期一般自批复建设之日起2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依托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地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十七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研究院,优先支持承担省级各类创新载体、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和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经批复建设的企业研究院应当在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研究院基本情况;
(二)主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三)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
(四)下一年度建设思路和工作重点。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组织第三方对已通过验收的企业研究院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研究院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取消企业研究院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