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收费政策的变化和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费征收工作,经市委同意,已对《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娄发〔2008〕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规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8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6项、服务性收费8项。收费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
第五条 对下列各项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5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城市绿化补偿费暂按标准的30%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20%收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