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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活设施项目)及保障性住房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75%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40%收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40%收取。

  第三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白蚁防治费按标准的75%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城市绿化补偿费暂按标准的30%收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90%收取;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40%收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从其规定。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执行。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娄办〔2008〕45号)执行。

  第七条 各类高层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建设单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外,其他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实行“一票制”收取。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书在发证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发放,由发证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把关。凡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和少建人防地下室面积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保留的项目,须补交相关规费后才能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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