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附件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1.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元/m2)
| 备 注
|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 执收单位
|
砖混
结构
| 钢混
结构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住宅类
| 57
| 78
| 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和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村民安置住房、部队军事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收
| 免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
| 57
|
商业类
| 104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价费〔2007〕87号
| 文件标准
| 文件标准
| 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新建10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元收取;新建10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收取;按规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不再缴纳。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40%
| 暂收标准的90%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3
| 白蚊防治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2.5
| 2.5
| 装饰装修房屋按3元/m2收取
| 收标准的50%
| 收标准的75%
| 收标准的75%
| 市房地产局
|
4
| 价格调节基金
| 市政府令〔2008〕第24号
| 4
| 5
|
| 免征
| 收标准的30%
| 收标准的40%
| 市物价局
|
5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8〕53号
| 10
| 10
|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80%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
6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3〕46号
| 2
| 2
| 使用散装水泥达到70%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
7
|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 湘建建〔2006〕213号
| 21
| 28
|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工程量的3.5%收取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8
|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 湘价费〔2005〕86号
| 每项2000元
| 按项目计征
| 缓征
| 暂收标准的30%
| 暂收标准的40%
| 市地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