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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附件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1.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m2

备  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单位

砖混

结构

钢混

结构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价费〔2010〕186号

住宅类

57

78

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和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村民安置住房、部队军事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免收

免征

暂收标准的30%

暂收标准的4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用房及工业生产厂房

57

商业类

104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7〕87号

文件标准

文件标准

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新建10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元收取;新建10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4元收取;按规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不再缴纳。

缓征

暂收标准的40%

暂收标准的90%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白蚊防治费

湘价费〔2010〕186号

2.5

2.5

装饰装修房屋按3元/m2收取

收标准的50%

收标准的75%

收标准的75%

市房地产局

4

价格调节基金

市政府令〔2008〕第24号

4

5

免征

收标准的30%

收标准的40%

市物价局

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湘财综〔2008〕53号

10

10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80%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缓征

暂收标准的30%

暂收标准的40%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6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湘财综〔2003〕46号

2

2

使用散装水泥达到70%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缓征

暂收标准的30%

暂收标准的40%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7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

湘建建〔2006〕213号

21

28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工程量的3.5%收取

暂收标准的30%

暂收标准的30%

暂收标准的4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湘价费〔2005〕86号

每项2000元

按项目计征

缓征

暂收标准的30%

暂收标准的40%

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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