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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娄底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古树名木(含古树后续资源,下同)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经树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申报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登记建档的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并经树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权人申报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登记建档发展为古树的树木。

  第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古树进行分级保护。500年以上的为国家一级保护古树,300-499年的为国家二级保护古树,100-299年的为国家三级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不分级。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代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组织落实保护措施。各级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履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行政职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责任。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即为该古树名木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应在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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