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2011〕1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就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企业范围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后)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免征项目名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包括杭州市收取的西湖养湖管理费、奉化市收取的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十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船名牌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客运标志牌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包括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教练车证工本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