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大工商[2011]59号)
各区市县局,各有关直属分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做好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规范引导工作
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经营主体应建立的自律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局要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规范引导和监督,积极规范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自律意识,促进诚实守信经营,为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努力做好食品批发经营品种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批发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道重要关口,也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切入点。对食品批发经营品种实行备案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体系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期监管任务需要,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的重要方式方法,各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辖区内食品批发经营品种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和巡查,对辖区内食品批发经营者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凡是从事食品批发、批发兼零售以批发为主的都应列入实行经营品种备案管理的范围。各局要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力争尽快建成区(市)、县的食品来源、食品流向数据库。实现全市食品来源渠道清、去向明,发现问题食品精确打击等功能,逐步建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体系,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流入市场,预防各类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三、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制
各基层局要结合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省局制定的《实施意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好的监管经验和做法,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食品的来源,实现问题食品可追溯,食品批发经营品种备案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