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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通〔2011〕21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8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服务监督处反映。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林业园林服务质量的监督,及时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林业园林各项工作水平,促进林业园林行业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为监督员)制度。

  从社会各界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监督员队伍。监督员人数一般情况下为180名。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愿担任义务社会监督员,并遵守监督员义务,履行监督员职责。

  (三)关心支持广州市林业园林事业发展和行风建设,热心社会监督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密切联系群众;能开展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

  (六)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林业园林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1、是否依法行政;

  2、是否规范管理;

  3、办事是否认真、高效;

  4、服务是否热情、规范等。

  (二)收集并及时反映市民群众对林业园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市民群众宣传、解释林业园林工作的有关规定、措施和发展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林业园林工作。

  四、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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