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林业园林通〔2011〕21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8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服务监督处反映。
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林业园林服务质量的监督,及时听取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林业园林各项工作水平,促进林业园林行业作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服务质量义务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为监督员)制度。
从社会各界中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监督员队伍。监督员人数一般情况下为180名。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
二、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自愿担任义务社会监督员,并遵守监督员义务,履行监督员职责。
(三)关心支持广州市林业园林事业发展和行风建设,热心社会监督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密切联系群众;能开展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一定的行业和区域代表性。
(六)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林业园林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1、是否依法行政;
2、是否规范管理;
3、办事是否认真、高效;
4、服务是否热情、规范等。
(二)收集并及时反映市民群众对林业园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市民群众宣传、解释林业园林工作的有关规定、措施和发展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林业园林工作。
四、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