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县道乡道公路进行下列作业,必须经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六)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木;
(七)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提交修复方案并缴纳补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行政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按照行政许可证上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在城镇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有关部门违法批准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拆除的,由有关批准机关承担拆除等费用并赔偿相关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对在公路上占道经营、以路为市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提请当地县级政府予以取缔,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损坏公路、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