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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煤矿瓦斯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抽、掘、采”严重失调的矿井;

  3.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矿井;

  4.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运转不正常的矿井;

  5.采用前进式工作面回采的矿井;

  6.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

  (五)强制退出

  以下矿井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提请县(市、区)政府决定关闭:

  1.到年底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整改不达标或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又未能实现重组的矿井;

  2.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能追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矿井;

  3.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组织生产的矿井。

  (六)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分片负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高强度、高密度的督查,要采取夜间突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措施,严防煤矿非法生产、明停暗产、不停不整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乡镇要明确挂牌督办责任人,跟踪督办,紧盯隐患,跟踪整改,直至整改验收;各相关部门对停产整顿矿井要按相关法律程序暂扣相关证照,尤其是公安部门按批准的整改方案限供火工产品;各整改煤矿企业要悬挂“停产整顿公示牌”,明确整改监管责任人、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七)加强问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以讲政治的高度来抓好这次煤矿集中整治行动,力争取得实效。对本次整治行动组织不力、行动缓慢、效果不佳的县(市、区)政府以及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予以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挂牌督办矿井在整改期间违法组织生产的,以停代整、明停暗产、不停不整以及不按批准方案进行整改的,坚决立案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实行顶格处罚。

  附件:
  娄底市煤矿瓦斯整治标准及内容

序号

整治项目

内    容

1

瓦斯防治机构

配备专职总工程师:必须有采矿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

必须配备专职防突技术员。

3

配备专职通风工: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不少于2人;6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少于4人。

4

配备专业防突队伍:6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不少于12人,6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少于18人。

5

配备专业瓦斯抽放监测工:可以由瓦斯检查员兼任。

6

配备专职安全监控维修工:不能由煤矿专职电工兼任。

7

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可以由专职调度员兼任 。

8

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按突出危险头面专人配置,带班长、安监员不允许兼职瓦斯检查员。

9

技术管理

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及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10

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县市区煤炭局备案。

11

有反应实际的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图、矿井防灭火系统图、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图、瓦斯抽放钻场布置图。

12

石门揭煤有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的设计,并建立施工管理台帐。

13

各采掘工作面编制了专门的防突措施及防误穿煤层措施,有贯彻学习台帐。

14

有反映实际的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防突台帐。

15

有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台帐及抽放监测台帐

16

巷道贯通编制了专门措施,有贯彻学习台帐。

17

瓦斯排放编制了专门措施,有贯彻学习台帐。

18

建立测风制度,按规定布置测风站点,按旬测风并有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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