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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以社区为计分单位。月考评按集中检查占70%、群众评议占30%计算得分。被考评单位的得分为该单位所有被检社区的平均得分。
  群众评议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在每个被检社区随机抽取居民进行测评,采取加权平均法计分,其中满意的计90分,基本满意的计80分,不满意的计60分。
  年终总评结果按月考评平均得分占70%,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平均得分占30%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在当月考评得分中予以相应扣分:
  (一)被上级机关及媒体通报批评未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3分,被市级机关及媒体通报批评未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2分;
  (二)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指出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扣2分;
  (三)群众投诉(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经查实交办后未及时整改的,每次扣2分;
  (四)未及时报送本单位考评情况的,每次扣1分;故意拖延不报的,每次扣3分。
  第十五条 市考评办应当及时向被考评单位反馈考评情况,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交办、督办,责令限期整改。被考评单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在下次考评时加倍扣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三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实行公示和通报制度。市考评办将月考评情况及时综合汇总,考评结果在中心城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每月编发一期《考评通报》。通报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市考评办每季或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讲评会,对娄底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讲评,交流经验,探讨问题。
  第十九条 对市容环境工作成绩突出、年终总评为优秀的,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实行问责追究。月考评不合格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当面向市考评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拿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两次月考评不合格或年终总评不合格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涟钢集团由其自行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标准
  2.娄底中心城区主街公园广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标准

  附件1
  娄底中心城区社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标准

  (一)基础工作部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机   构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运转正常;建立了专业的清扫保洁队伍,保洁人员按标准配备充足

25分

没有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扣10分,机构不健全的酌情扣分;没有市场化的专业清扫保洁队伍扣10分,保洁人员未按标准配备每少1人扣2分

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管理;物业管理制度、门前三包制度、督查考评制度等基本建立,落实良好

25分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每缺一项扣5分;驻社区单位未纳入统一管理的每少一个扣1分;居民小区无物业管理的每个扣2分,没有考评情况记录的扣2分,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垃圾站、公厕建设情况良好,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车,街道、居民小区按标准摆放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容器

25分

因协调配合不力影响垃圾站、公厕建设的每例扣5分,有旱厕的每例扣3分,街道、居民小区未配备垃圾桶的每处扣2分,数量不够的按比例扣分

市拨经费全部专款专用,配套经费足额到位,经费管理使用科学合理,且严格与考评结果挂钩

25分

市拨经费未100%专款专用的扣10分,配套经费未足额到位的扣10分,经费使用未与考评结果挂钩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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