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项考评娄星广场管理处、火车站广场管理办、文化广场管理办、孙水公园管理办,总分为100分,分项无基准分值,实行累计扣减。
(五)路灯管理
考 评 项 目
| 扣分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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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整基不亮
| 2分/基
| 按正常情况亮灯(未全部亮灯)时考评的,
加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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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双臂灯1火不亮
| 0.5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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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含3火)以上路灯1火不亮;
| 0.3分/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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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杆灯具灯罩有积尘、污渍严重,影响观瞻和照明
| 0.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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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杆明显倾斜、锈蚀或灯具灯罩吊坠;路灯杆上有吊挂物,影响观瞻的
| 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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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柜、计量柜门锁失效、门窗损坏、柜面锈蚀
| 2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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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柜、计量柜柜面积尘有污渍、乱贴乱画;灯罩破损或缺失的
| 0.2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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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灯分枝损坏后,没有修复,导致华灯缺火的
| 0.2/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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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无盖、灯杆检查门门锁失效
| 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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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开关灯
| 1分/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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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的光带等亮化设施不亮或亮不全
| 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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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理不善,路灯白天亮灯;或路灯成片不亮的
| 5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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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项考评市路灯管理处,总分为100分,分项无基准分值,实行累计扣减。
(六)广告灯饰
考 评 项 目
| 扣分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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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招牌破损严重,未及时通知整改到位的
| 0.2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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霓虹灯残缺破损
| 0.2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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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广告安装不规范,支架歪斜,画面破损、脱落的
| 0.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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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广告有倾斜、残缺现象,门店招牌新设不规范(与周边招牌不平行,或明显超高超大)的
| 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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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建筑物墙面悬挂喷绘布幅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
| 0.5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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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广告画面残缺、破损的
| 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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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广告画面残缺、破损或锈蚀,未及时油饰刷新的
| 1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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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广告画面残缺、破损的
| 0.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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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台广告画面脱落、破损、广告灯不亮,设施破损变形,有污垢影响观瞻的
| 0.5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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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施施工后未及时清除和恢复现场的
| 0.5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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