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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1〕58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程,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及《娄底市“三个创建”工作奖惩办法》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对象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包括娄底中心城区所有单位,如市直机关、国有企业、中央和省属驻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单位等。根据被考核对象在创卫工作中承担的职能职责将其划分为五大类:由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专业组的牵头单位组成的一类单位(共11家),由创卫工作中个性任务较多的单位组成的二类单位(共34家),由创卫工作中个性任务较少的单位组成的三类单位(共25家),由创卫工作中只有共性任务的单位组成的四类单位(共72家)和由相关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单位组成的五类单位(共71家),具体分类情况及名单见附件。区直有关单位、区属企业等分别由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负责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共性任务和个性任务。共性任务是指所有被考核对象都必须完成的创卫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爱卫组织管理、宣传和健康教育、环境卫生、除“四害”、创卫档案及资料的管理等工作。个性任务是指因各单位的职责不同而特有的工作任务,是分类的主要依据,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根据不同类别制定出所有被考核对象的创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并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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