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组织
1.市创卫办在市“三个创建”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三个创建”督查协调办公室的指导、配合下,具体负责对所有被考核对象的创卫工作进行考核(其中四类被考核对象中无独立院落的单位由市创卫办牵头、市直机关工委配合实施考核)。
2.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专业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专业组的工作考核方案,对责任单位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季度上报市创卫办。
(二)考核方式
1.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随机暗访等办法。
2.对一类单位实行季度考评,按照《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各专业组考核办法》列明的季度重点工作内容及一类单位的创卫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评。
3.对二、三、四类单位原则上实行每季度考核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考评。
4.对五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半年或一年考核一次。
5.如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单位的检查内容基本相同,为了减少检查频率,提高工作效率,检查结果可由市创卫办核实后予以认定。
四、加、扣分项目及标准
(一)季度考评加、扣分标准
1.各专业组的责任单位(不含牵头单位)在本专业组牵头单位组织的季度考评中排名第1名、末名的,经市创卫办核实,在其季度考核结果中分别加减2分。
2.被考核单位在市创卫办组织的专项整治工作考核中排名第1名、末名的,在其季度考核结果中分别加减0.5分。
(二)年终考评加、扣分标准
1.对没有按时完成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重大事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每次扣3分;对没有及时按要求完成市创卫办督办或交办事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每次扣2分。
2.对不按要求参加创卫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的,每缺席一次扣0.5分;没有及时上报资料的,每少一份扣0.1分。
3.对未按规定缴纳创卫工作保证金的,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2分。
4.对因创卫工作被举报,经查实且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的,每次扣0.5分。
5.对被评为省级文明卫生单位的加2分,被评为市级文明卫生单位的加1分。
6.对被国家级媒体作为先进典型报道的加3分,被曝光的减3分;被省级媒体作为先进典型报道的加2分,被曝光的减2分;被市级媒体作为先进典型报道的加0.2分,被曝光的减0.2分,累计加减分不超过2分。同一事件只加减分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