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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7.对在国家、省考核验收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加3分,成绩特别差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公示措施

  1.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和公示牌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的名称、负责人、成绩和排名。

  2.被考核单位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四个档次:

  (1)95分以上(不含95分)的为优秀单位,用红旗表示;

  (2)90-95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单位,用蓝旗表示;

  (3)85-90分(不含85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用绿旗表示;

  (4)85分以下(含85分)的为不合格单位,用黄旗表示。

  (二)经济措施

  1.各单位必须缴纳与承担工作任务相应的创卫工作保证金,具体标准为:

  (1)一类创建单位4万元;

  (2)二类创建单位3万元;

  (3)三类创建单位2万元;

  (4)四类创建单位1万元;

  (5)五类创建单位0.5万元。

  2.创卫工作保证金实行一年一缴。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均被评为优秀单位或合格单位的,所交保证金全额返还,作为创卫工作经费和奖金;被评为基本合格单位的,只能作为创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奖金;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除去罚款外剩余的资金,只能作为创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奖金。

  3.一类单位中季度考核成绩优秀或合格且排名第一的,奖励2万元;季度考核成绩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排名末名的,罚款2万元。二、三类单位中成绩优秀或合格且排名第一、二名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成绩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排名倒数一、二名的,分别罚款1万元、5000元。四类单位中成绩优秀或合格,且在所属类型中排名第一、二名的,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成绩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排名倒数一、二名的,分别罚款5000元、2000元。五类被考核对象中成绩优秀或合格,且在所属类型中排名第一的,奖励5000元;成绩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排名末名的,罚款5000元。

  4.对所有被考核对象实行年终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三)其他措施

  1.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年度总评被评为基本合格单位或不合格单位,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上的“一票否决”;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根据《娄底市“三个创建”工作奖惩办法》按构成“较大过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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