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县域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加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娄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县域经济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居于十分关键的地位,其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保民生、促增长、调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县域金融的支持。为认真贯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 〔2010〕64号),努力实施“科学发展,加速赶超”战略目标,改进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进一步改善县域金融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县域信贷投放力度
1.科学制定县域信贷规划。全市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本行(社)实际,按年度科学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明确县域信贷投放的指标和投向重点。按中央关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要求,确保县域新增贷款占本行各项新增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力争2012年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县域余额存贷比达到50%以上。各级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62号),对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
2.切实增加县域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对县域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县域信贷投放的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可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县域信贷业务合作。人民银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增加县域信贷投放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对县域金融服务开办较好、信贷投放较多且信贷资产质量较高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安排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拓宽其资金来源,提高其县域信贷投放的能力。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导县域内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当地贷款。对新增贷款超过新增存款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