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10.培育和引进新型金融机构。一是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争取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进一步扩大我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增加试点数量。扩大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的覆盖面,两年内争取我市每县市区设立1家村镇银行,引进1至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娄底设立分支机构,完成娄星区和双峰县等地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工作。二是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扩大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已批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开业,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尽快发放贷款,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县域和“三农”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同时,各地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便利条件,研究、制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三是加大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对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给予政策支持。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平均贷款余额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着力优化县域融资环境
11.要优化投融资平台。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整合政府资源,进一步做大融资平台,增强融资平台能力,满足融资需求。要将融资平台做成有资金流、有收益、能够承接县域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项目的平台,将融资平台打造成真正的投融资主体。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筛选项目,主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介,按照贷款审核要求完善项目条件,及早落实各类项目信贷资金,增加银行的信贷投放。
12.要完善县域直接融资体系。一是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遴选在区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持续经营能力和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鼓励和推动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具。二是按照《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0〕15号),鼓励和引导省、市级担保公司加强与县域担保公司的协调联动和业务合作,积极拓展县域担保和再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