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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0年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通知


  (三)现场考核。由辖区运管部门组织考核人员到企业现场考核。在5月30日前结束全市所有企业的现场考核。

  (四)呈报。企业现场考核结束后,各级运管部门根据省运政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功能模块规定程序,初评或认定考核结果,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确认后,从运政系统流程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公示。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各辖区考核初评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外网上进行公示。在6月15日前公示完毕。

  (六)总结上报。在6月20日前,由市交通运输局总结考核情况,呈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考核要求

  (一)加强协调。各考核组织部门要认真制定考核计划,并做好相关部门协调。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信息、档案相互通报机制,全面收集与核查有关信息,确保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数据,由局安全技术科函商市公安交警与车辆保险监督部门协助。

  请局安全技术科、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信息中心在5月8日前,将相关数据抄送各辖区运管部门。

  (二)企业自评。被考核企业要高度重视,在考核前按标准表格的内容进行自检和评分,并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如有隐瞒、虚报或造假,经查实后取消考核项目成绩。情节严重者,取消考核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

  (三)安全评估。客运企业安全考评结合本次质量信誉考核一并进行。班车客运企业按《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粤交运[2003]1197号文)要求进行考评。包车客运企业按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珠交字[2002]39号文)要求进行考评。

  本次安全生产评估中,要特别加强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GPS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日常档案、台帐记录是否完整规范为重点进行考核评估。2010年度车辆GPS违规违法记录列入安全生产评估的内容,暂不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凡安全生产考评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方可参与质量信誉考核。对存在严重隐患,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企业,应提请原许可部门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提及的事宜,按《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07]54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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