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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和合理性;(二)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三)设计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二)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三)监理费用收取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三)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实施审计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要求收取费用的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部门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应责令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审计机关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限制其承揽业务,直至取消资格的建议;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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