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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岳发〔2010〕11号),督促中央、省属驻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省属驻岳企业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递交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严格履行承诺,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确保不突破事故控制指标。

  第三条 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标准与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和下达;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中央、省属驻岳企业缴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保证金的标准为:高危行业的企业(单位)每年缴纳6万元,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单位)每年缴纳5万元。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财政局专门帐户缴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保证金。

  第五条 中央、省属驻岳企业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年度考核标准计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7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7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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