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根据《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本市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社会效益和工作效益为导向,做到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公安、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公安部门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