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街道和县(市)城关镇、重要商贸集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管理中心),社区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服务管理中心(站)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指导,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员暂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和代发工作,受房地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受理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登记备案申请和计划生育证查验工作;
(二)采集、登记和录入流动人口及其租赁房屋信息,并建立本辖区流动人口及其租赁房屋的档案、台帐;
(三)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及其租赁房屋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服务;
(四)开展对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五)调处或协助有关部门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民事纠纷,化解矛盾,维护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六)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状,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登记出租房屋中的暂住人口,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清除治安隐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出租房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房地产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出租房屋中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指导,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每月与当地公安部门互通流动人口情况。
第十条 地税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对私人住房出租月租金收入达到营业税法定起征点的,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岳阳市城区、汨罗市、临湘市城区暂按6.6725%合并征收,平江县、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屈原管理区城区暂按6.6425%合并征收,乡镇暂按6.5825%合并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单独征收。对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出租房屋、门店及私人出租非住房,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