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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部门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房地产部门和服务管理中心(站)工作人员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工作实际,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服务管理中心(站)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基层工作需要。

  服务管理中心(站)在为流动人口房屋和出租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作为服务管理中心(站)的经费。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评。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对各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相关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出租中介信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二)违反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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