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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所确立的决策执行机关和配合执行机关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不得拒绝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策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步骤、措施等组织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责任到岗、到人。

  配合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执行机关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配合执行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拒不执行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决策执行机关可提出处理建议,报告市政府市长或市政府决策执行分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实行评估制度。决策评估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机关、市政府办公室或市行政监察机关;

  (二)评估应当适时进行,具体时间视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间或文件有效期而定;

  (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执行评估,可以委托未参与决策承办工作的专业机构进行;

  (四)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内容的建议。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情形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组织决策评估。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决策评估报告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所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完成后或决策由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后,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决策执行总结报告。决策执行总结报告应当包含决策执行过程、工作成果、成果评价、审计结论、经验和问题、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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