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人防、环保以及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严禁边设计、边报建、边施工行为。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等相关部门,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原则上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的项目负责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项目法人职责。
完善项目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凡需报而未报市发改委核准招投标方式、范围及组织形式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组织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因特殊原因须采取邀请招投标方式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中标价格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招投标的工程严禁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因技术、地质、水文或原设计缺陷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变更内容不属于原合同(招投标)范围、其增加的工程量超过50万元的,须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
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完善项目监理制。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推行项目代建制。对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具体由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并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按合同的约定,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移交等工作。代建单位的资质条件审查、项目代建方式选定、项目代建程序、代建服务费用和节约投资奖励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