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到2012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清查阶段(2011年7月30日前)。市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地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开展全面清查,梳理存在的问题,2011年7月30日前各县、市、区将清查结果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改处理阶段(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2012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将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市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初步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顿目标达标的情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省级挂牌督办矿区的整改情况。为省级验收作好准备。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蒋锋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环保、安监、工商、电力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琪任办公室主任。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将该项行动纳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二)突出整治重点。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整顿规范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矿区突出问题,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予以重点突破。
(三)形成工作合力。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构建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虚假整合、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生产案件;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顿和规范专项经费,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规费征收、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管制;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工商、电力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