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1〕42号)
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设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地勘项目监理部:
为认真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加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现就项目设计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是地质勘查工作的“作战方案”。原则上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拒因素等,确需对设计进行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对涉及项目目标任务、部署原则、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重大变更,承担单位应向省厅提出正式申请,并填写地质勘查资金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省厅视情况委托项目监理部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省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结论。经论证同意调整变更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