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社会养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1356号)
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排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发改投资〔2011〕1495号)支持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在本次下达的投资计划中,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为计划执行数,其余为参考数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履行有关建设程序,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建设。
二、各地要抓紧开工建设,全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用好中央投资,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不留缺口,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应全部用于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等。
四、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实施的指导、稽察和考核,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保证中央投资尽快发挥效益。对可以公开的项目应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主动开展工作,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各类专业机构负责运行,并签订合同,明确管理和运行责任。
对由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中标负责运行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都要在签订运行合同的同时,签订公益性条款。公益性条款要对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进行规范,以确保公益性质。一要明确监管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设施用途不改变。二要对使用设施开展养老服务的范围、内容等予以明确界定,确保能够主要用于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中低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三要明确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的收益,只能用于继续提供社会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