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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七条 进入辅导期后,辅导机构应每月定期向我局沟通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辅导中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并视情报送“辅导工作备案报告”,该报告应由辅导工作组人员签名。

  第八条 辅导期间,公司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条 辅导机构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书面考试,并在考试结束的5日内将授课及考试资料报备我局。

  第十条 辅导机构应督促公司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宁波市至少两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二次以上(公告格式参照证监发〔2001〕125号文附件四)。若公司法定住所或注册地不在宁波市区,其中一种报纸应选择公司住所所在的市、县的主要报纸(若有)。公司公告内容应提前二个工作日报我局事先备案,两个工作日内,我局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 辅导期间,我局将视情实地调查公司运作情况,抽查辅导机构辅导工作情况。若接到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将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专项核查,或要求辅导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或专项核查结果及辅导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将作为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辅导机构在辅导期内如变更辅导人员,应于交接手续办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备案,说明变更原因。

  第十三条 辅导期间,辅导协议原则上不得随意解除。若确有特殊原因需解除辅导协议的,辅导机构与公司均有义务及时向我局书面说明原因,同时递交解除辅导协议的书面意见,若为复印件,需由提交方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原辅导机构退出后,公司若聘请新的辅导机构继续进行辅导的,应与继任辅导机构签订新的辅导协议,制定继续辅导的计划等。同时应在新辅导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参照本规程第三条规定内容制作备案登记材料,重新向我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辅导机构变更后,如果继任辅导机构向我局书面明确表示认可前任的辅导工作,承担前任的辅导责任,并书面承诺按有关规定的义务完成辅导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辅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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