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我局辅导调查评估工作分为书面核查、现场调查、评估报告三个阶段,其中现场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总体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辅导机构和公司补充、修改材料以及整改落实的时间)。
第十九条 书面核查阶段主要是对辅导机构上报的备案材料、期末上报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辅导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我局日常监管(包括调查与专项核查)所掌握的其他材料等进行书面审阅核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二)辅导内容是否完整;
(三)辅导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四)辅导工作备案报告和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是否存在重大虚假或重大遗漏;
(五)是否达到辅导目标。
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是在书面核查基础上,到公司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现场调查组成员一般由我局正式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将聘请会计师、律师协助调查。
现场调查期间,将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体现在辅导监管报告中。
第二十一条 现场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将抽查、调阅公司有关规范运作原始档案材料、财务会计资料、辅导机构辅导工作底稿,实地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及通过约谈方式要求辅导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改制、辅导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当事人,就涉及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辅导机构、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现场调查及书面核查中发现辅导工作存在问题的,我局可要求辅导机构和公司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阶段主要是针对书面核查和现场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评估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效果,并结合日常监管及相关限期整改情况,形成“辅导监管报告”报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在“辅导监管报告”中建议证监会认定辅导机构辅导工作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