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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黄大豆2号、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5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6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70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150万手

合约价值的8%

20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250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焦炭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5万手

合约价值的8%

30万手

合约价值的9%

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第七条 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2.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到合约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3倍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约规定交易保证金的1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九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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