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 900
| 900
|
交割月份
| 300
| 300
|
进入交割月份,个人客户不得持有交割月份合约持仓。
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持仓限额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对超过持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以及超过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对超过焦炭合约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不执行强行平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交易所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的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客户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条 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三十一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2),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客户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见附件3),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客户大户报告表》(见附件4),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