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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焦炭以外品种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 = 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 /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100%
  客户应平仓释放交易保证金 = 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
  其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 属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既有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先投机持仓后保值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
  若既有客户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会员投机持仓超仓,则按先客户投机持仓后会员投机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若多个会员投机持仓超仓,则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若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超仓,按会员投机持仓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及其客户的投机持仓数量确定客户的强行平仓数量。若期货公司会员及其客户投机持仓同时超仓,则先对投机持仓超仓的客户强行平仓,再按期货公司会员投机持仓超仓的方法强行平仓。若客户投机持仓超仓,则对客户超仓的投机持仓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持有投机持仓,则按该客户投机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投机持仓超仓,则按客户投机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若既有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也有未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则先对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的,则按交易编码保值持仓超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强行平仓。未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的,则对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的保值持仓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持有保值持仓,则按该客户保值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未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保值持仓超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强行平仓。
  3. 属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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