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每年初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十二)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期货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