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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送交易所。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和评比。交易所将根据审核评比结果,调整交割仓库的配货量和交割限量。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将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指定交割仓库的交割限量。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在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明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适用于焦炭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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