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九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豆油、棕榈油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焦炭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豆粕、豆油、棕榈油的交割预报有效期为40天,焦炭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焦炭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三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