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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焦炭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 豆油入库或者出库时,应以整罐为单位确定入库或者出库数量。
  第二十条 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豆油、棕榈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豆油、棕榈油检验费为3元/吨。
  焦炭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对检验合格的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可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交易所或交易所委托质检机构对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合格的豆粕、豆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允许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六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厂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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