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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厂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厂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厂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仓储及损耗费用付止日。
  第二十九条 厂库签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必须有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支付保证方式,交易所方予以注册。
  第三十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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